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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光纳政策法规:特定场所的卫生标准
【来源】: 【上传者】:admin 【上传日期】:2017-08-15【浏览量】:

卫生部在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发布前即对特定场所制定了卫生标准,并根据各种场所的功能、用途、特点及特殊要求等,制定了相应的卫生规范。包括《旅店业卫生标准》(GB 9663-1996)、《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》(GB 9664-1996)、《公共浴室卫生标准》(GB9665 -1996)、《理发店、美容店卫生标准》(GB 9666-1996)、《游泳场所卫生标准》(GB9667-1996)、《体育馆卫生标准》(GB 9668-1996)、《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展览馆卫生标准》(GB 9669-1996)、《商场(店)、书店卫生标准》(GB 9670-1996)、《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》(GB 9671-1996)、《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》(GB 9672-1996)、《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》(GB 9673-1996)、《饭馆(餐厅)卫生标准》(GB 16153-1996)等。

这些特定场所的卫生标准中并未将后来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的全部污染因子限值纳入其中。考虑到特定场所的用途和性质,分别规定了相应因子,各场所卫生标准的相应限值宽或略严于《室内空气质量标淮》。特定场所的卫生标准有别于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,其中包括了非空气质量范畴的因子,如风速、照度、噪声等,但其中风速因子却与公共场所基于通风换气的空气质量密切相关。


广州光纳-室内空气治理专家.jpg